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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十大汽车新闻之汽车召回有法可依   

2013-12-27 00:02  来源:央广汽车  说两句  分享到:

  2002年,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;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》,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;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》已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,10月31日正式公布,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所谓汽车召回(RECALL),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,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,不符合有关的法规、标准,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,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、造成问题的原因、改善措施等,提出召回申请,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,以消除事故隐患。

  条例规定,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、经营者,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该管理条例更便于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管和处罚。虽然上述货值的规定较征求意见稿时降低(2%和50%),但比起以往最高3万元罚款的规定算是进步。

  另外,进步也表现在按照以往的规定,汽车制造商确认缺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,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产品。但是从明年1月1日起,将变成应当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、进口缺陷汽车产品,并实施召回。

  条例的出台实施对推动汽车召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,此前的研究表明,无论是每百万销售量的召回次数,还是每千销售量的召回次数,我国都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,而进口车和国产车的召回比例严重失衡,这应该是国内汽车生产上没有负起有效的汽车召回责任,而不是进口车质量比国产车低,同时也说明中国召回体制没有给予国内厂商足够的监管压力。

  由于自主品牌车型太过担心品牌形象受影响,再加上单车型销量比合资与外资车型小,自主品牌车型鲜有召回,但随着上述条例付诸实施,自主车企将不得不在召回成本和巨大违法成本之间权衡,从而更尊重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建议。汽车安全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,召回条例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交通安全监管体系,对保护消费者利益、促进相关车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,也对汽车厂商的生产及售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有助于规范汽车产业发展,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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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高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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